7月1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強化了平臺和經營者義務,細化嚴重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明確違法行為的管轄,強化調查處理職權,細化抽樣程序,明確了責任約談的情形,強化了法律責任。對此,中國經濟網記者采訪了權威專家對該“辦法”出臺的意義和影響進行解讀。
“辦法”對網絡食品安全將起積極作用
針對此次出臺的“辦法”,中國法學會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偉國認為,該“辦法”對網絡食品安全治理的利益相關方都作了比較好的規范與指引,對于進一步加強網絡食品安全必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王偉國對中國經濟網記者表示,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3年開始研究制定互聯網食品經營管理辦法,并于2014年以《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名稱征求過社會公眾意見,后于2015年以《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到此次公開發布的《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在名稱上與此前征求意見的名稱有比較大的變化。這也表明,對網絡食品監管進行全面系統的規制并非易事。而此次發布的“辦法”則更側重于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
對于此次出臺的“辦法”,王偉國認為,相關內容比較詳細,特別是對《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細致體現,并與之進行了很好的銜接。
他表示,該“辦法”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所需符合的要求、履行具體義務以及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均進行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并對監管部門如何受理、管轄、抽檢、處罰等行為,進行了清晰界定。還對公眾投訴舉報等進行了規定,對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也進行了指引。
王偉國還指出,對于關注度較高的“家庭廚房”,該“辦法”則對其間接 “說不”。其中,第18條第2款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還應當同時公示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信息。”沒有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家庭廚房”,沒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不屬于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評定的范圍,自然也不可能提供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信息。
“辦法”明確第三方責任 體現食安社會共治
對于新出臺的“辦法”,中國法學會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專職研究員姚國艷認為,是對《食品安全法》的一次很好延伸。她對中國經濟網記者表示,“辦法”是在《食品安全法》基本法的基礎上,對網絡食品安全管理進行了具體細化,補充了對網絡食品監管、處罰的具體細節。在實際中,要與《食品安全法》結合使用。
她還表示,第三方平臺在網絡食品經營中即是被監管者又是監管者,“辦法”最大的亮點在于很好的對第三方平臺的義務和責任進行了明確,也是對食品安全監管中社會共治的重要體現。
對于消費者關注的餐飲外賣平臺的監管,姚國艷建議,適時出臺相應法律細則,便于日常監管。